“明知是赃物仍收购,犯法!”

政务   2024-08-20 21:52   广东  


“你们要打起十二分警惕,要格外注意截成段的成捆电缆线,或剥了皮的铜芯,以及变卖二手电动车拆车件又不能提供相应发票的。如果发现可能是赃物的,要及时报警处理……”在茂南区某一废品回收站内,检察官对店主进行普法。






当前,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时发现,出卖二手电车拆车件、电车电池、电缆铜芯的现象时有发生,废品收购站、二手车回收站、摩电车修理店等已成为盗窃犯罪赃物变现的有力推手,且未成年人出卖的现象不在少数,部分废品回收站收购登记台账缺失问题突出。


为深入推进盗窃治理专项工作开展,实现治罪与治理有机统一,我院在依法精准惩治盗窃犯罪的同时,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堵塞管理漏洞,近日,我院联合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盗窃犯罪频发地区的数家废品回收站、摩电车修理店展开摸排走访,了解相关商户经营管理情况并开展法治宣传。









“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收购赃物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废品回收站、摩电车修理店内,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杰,第一检察部主任高金声结合具体典型案例,向商铺经营者普及销赃收赃的危害以及法律后果,提醒其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物品来源和合法性的审核,仔细检查物品来源证明、发票等资料,自觉抵制非法交易,依法依规经营,并严格落实旧货登记制度,以便追诉犯罪。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强化与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将摸排走访范围从中心城区扩大至偏远乡镇,并在走访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印发相关普法资料,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对商户进行多元化法治宣传教育,多措并举促进旧货交易行业经营规范化,实现盗窃犯罪的末端综合治理。











检察官提醒


广大废品回收站、二手车回收店、机动车修理店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保持警惕,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路不正,如摩托车、电车缺少购买凭证的,机动车零部件出售难以说明来源的,应当拒绝收购。发现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蝇头小利而触犯了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 N D



文字 | 陈劲宇、柯蕊

编辑 | 蔡晓江

图片 | 周晓健



推荐阅读

“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探索盗窃治理新路径

茂南检察
讲诉检察新鲜事,传播法治好声音。检务公开、检察服务尽在掌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