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的深入推进,诈骗分子的骗术话术持续翻新,逃避侦查手段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
上述案件涉及的“手机口”诈骗已成为当前新型诈骗手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大量“足不出户就能日进斗金”的招聘广告,以“高薪、工作简单、无需经验”为噱头吸引学生和年轻人兼职。这种兼职工作看似门槛低、来钱快,但本质都是诈骗分子的帮凶。
“手机口”诈骗主要手段
检察官提醒
帮助诈骗分子架设通信设备、拨打转接电话、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广大群众要擦亮火眼金睛,小心网络上宣称“日进斗金”的兼职陷阱,切莫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防范未成年人落入“手机口”诈骗圈套。同时提高自身反诈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做到陌生来电不轻信、转账汇款多核实,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涉电诈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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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蔡姗珊
编辑 | 蔡晓江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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