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投资人大捷!法院判了:违约城投全额支付本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

财富   2024-12-16 23:19   上海  

导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城投定融违约,投资人可以依据合同,向借款人主张本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

近日,信托圈内人了解到,浙江宁海县四名投资人认购山东定融产品违约后起诉城投公司,一审已经结束,法院判决城投公司全额支付本息,并赔偿律师费。判决时间是2024年11月19日。
根据《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四人均为浙江宁海县居民,被告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城投资公司)、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投资公司)。本案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被告滨城投资公司、海洋投资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名投资人认购了《2021年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案件合并审理,以下以原告1为例。
2021年7月13日,原告1与滨城投资公司签订《十二期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1认购‘2021年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十二期认购协议’项目500000元,项目期限为24个月,年化收益率为8.6%/年,本金和收益方式为按自然季度付收益,即项目成立后每年3月20日和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付息日,最后一期收益随本金一起支付。
发行人滨城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或/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原告1向滨城投资公司支付认购款500000元。滨城投资开发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徐伟忠出具的《认购确认书》载明:确认原告1认购2021年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十二期产品金额500000元,产品期限24个月,派息方式季度付息,计息日期2021年7月13日,到期日期2023年7月12日。
另,海洋投资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出具的《担保函》载明:被担保的‘2021年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十一期、十二期、十三期’项目,期限为12个月和24个月。项目的具体发行规模、期限和到期日以滨城投资公司出具的《‘2021年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十一期、十二期、十三期’资产交易说明书》为准。
原告1委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元。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滨城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十二期认购协议》《十期认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被告滨城投资公司未按期向四原告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四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3.8%主张违约金,未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经本院核算,截至被告滨城投资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日即2024年10月25日,被告滨城投资公司应当偿付四原告的本金和违约金如下:(1)被告滨城投资公司应归还原告1借款本金 500 000 元,自2023 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 13.8%算至2024年10月25日违约金为 89 038.36 元,扣减被告滨城投资公司于该期间内实际支付的利息合计 25967.13 元,被告滨城投资公司尚应支付原告1违约金 63071.23 元。
被告滨城投资公司、海洋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判决如下:
1、被告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徐伟忠归还本金500000元,支付相应违约金(截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为 63071.23 元,2024年10月26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 20 000 元
2、被告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7106元,减半收取28553元,由被告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另外,原告2、3、4的本金分别是200万、100万、30万,对应的律师费7万、4万、1万,都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12月5日,被告潍坊滨投(上诉人)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2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认购协议》,被上诉人同时签署了《认购风险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写明:投资人已阅读并理解所认购本项目之《资产交易说明书》《项目受托管理协议》及《项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且投资人同意,本项目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对确认书予以签名确认。关于兑付超期一事系投资过程中可预期存在的风险,投资人已对此签字认可。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在信托圈内人看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投资人一审胜诉毫无悬念。如果不行政干预,二审大概率还是投资人胜诉。胜诉后还有执行阶段,执行是最困难的。信托圈内人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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