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信托圈内人了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4】337号,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相关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信托财产权利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应符合不动产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设立不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登记适用《通知》。
《通知》明确,相关办理流程依次为: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与信托机构共同签订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登记。
通知的出台,是我国探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重大创新与探索,其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以下是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