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至今历时45年,其间经历了非常曲折的发展历程。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展早于信托制度建设,在探索中前行,历经坎坷,但成绩斐然。纵观各国信托业,都有鲜明的本土特色。我国信托业在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社会治理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放眼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信托业将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从庙堂到弄堂
从起源上看,信托内含着一种公益基因。在制度结构上,信托是一种他益设计,信托目的是整个信托结构的精神和灵魂。在文化层面,人们通过信托活动表达一种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从英国衡平法中的“用益设计”、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到我国宋代的“检校库”制度,都包含着一种能够为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信托独特的制度结构和文化承载功能赋予了它强大的生命力,逐步为世界各国广为接受。信托活动从公益慈善、富裕人群的财富传承安排到商事活动,再步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民事活动。我国近代和现代信托业的发展,以及日本、韩国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经营活动,也同样经历了从商事领域、公益慈善到民事领域的发展过程。
建立顶层设计 回归业务本源
1979年,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恢复了信托业。对外,信托业作为开放的窗口引进外资,并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对内,信托业弥补了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的缺陷,满足各方经济主体对资金融通的迫切需求。同时,作为金融改革的试验田,信托业开展了银行信贷、证券发行与实业投资等跨领域、跨市场的多元化业务,成为从国家的信贷计划控制到市场投融资调节的一种过渡方式。但是,当时的金融改革本身就是一个摸索的过程,缺乏整体的顶层设计,信托业的定位是根据金融改革的需要确定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与监管措施缺位,导致20年的时间里,信托业发展出现一些混乱情况,历经五次清理整顿。从行业属性角度看,这一时期的信托业只是用了信托之名,与真正意义的信托业有本质区别。但从行业发展和制度演进角度看,这又是一个必经阶段。
2001年信托法颁布后,信托业具备了开展真正信托业的法律基础。信托业运用信托制度原理设计产品、提供服务,有力支持了国家基础产业发展。2004年,作为社会保障支柱之一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得以确立;2005年,作为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举措之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启动。这两项关乎社会治理和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都是以信托业为支撑。
尽管有了基础性的制度保障,信托本源业务的发展也难以一蹴而就。信托业的发展需要以社会需求、经济环境和金融监管体制等大的背景为基础。2007年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为信托公司专注本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面对强烈的投融资市场需求,国家、企业和信托公司都尝试创新传统投融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国家战略的调整,信托业的发展也逐步进入了转型发展期。2018年的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压降融资类业务,着力发展投资类业务。2023年监管部门关于信托公司业务三分类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信托业务的基本类型,明确了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的基本方向。
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法律制度、国家政策、经济与社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即使在信托制度框架内的本源业务,也需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美国南北战争前后因经济发展的需要,信托业务活动主要集中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的商事领域;日本二战后的贷款信托业务经过40多年的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退出历史舞台。各国信托业的发展过程表明,信托业回归本源业务之路是一个没有终点的长期过程。
在回归本业的过程中,我国信托业有其特殊性。外部环境增加了信托公司展业和风险控制的难度,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对信托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尚不成熟,需要耐心培育。在制度建设方面,配套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发挥信托的行业功能和制度优势,都以信托配套制度为前提。制度供给的不足,必然导致信托业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软弱无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和放大了行业风险。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特定历史阶段,信托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兢兢业业练好内功,与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制度保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实现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李宪明 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