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人生轨迹的重要资料,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重要证明材料。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因管理不慎导致员工档案丢失的用人单位赔偿员工损失。
程某于1990年10月入职某公司,工作至2020年1月退休。某公司于1996年7月开始为程某参加社会保险,后经程某投诉,某公司为程某补缴了1994年1月至1996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现程某已经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程某曾多次向税务部门投诉该公司,称某公司于1990年10月至1993年12月期间未为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程某、某公司均无法举证1990年当年的工资情况,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无权自由裁量社保费缴费工资。
2023年9月,程某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自1990年10月至1993年12月因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而导致的养老金差额损失17万余元。
庭审中,某公司明确表示其目前持有的材料中未发现1990年10月至1993年12月期间程某的工资薪金材料,确认无法为程某补办人事档案,故而无法补缴养老保险。程某也明确表示其没有补办职工档案需要的资料。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程某损失8万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邓汝辉
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本案中,某公司是人事档案的保管方,其对程某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义务,由于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程某档案丢失、无法找到,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程某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包含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内的材料,整理成档,依法保管,以备查册。面对因用人单位漏缴社保导致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形,劳动者应当先与用人单位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配合用人单位收集相关材料用于社保补缴,以通过行政救济的途径直接实现诉求,避免矛盾激发,致使维权时间成本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