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泸水法院及时受理一件涉外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与妇联、司法局、派出所、社区紧密联动,于申请当日做出禁令裁定,并联合多部门送达当事人,密织防护网,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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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阿某某是缅甸国籍,13年前离婚,后在怒江务工时结识熊某某并与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此前她还带着与前夫的儿子。夫妻共同生活中,熊某某偶尔外出务工,阿某某就近工作。因生活压力,阿某某劝熊某某好好工作以维持家庭开支和孩子学业,却多次遭其殴打。阿某某因担心影响孩子,一直未报警或向他人求助。
2024年11月2日,阿某某再次遭到熊某某殴打,双臂、前胸多处淤青,左眼充血、面部也有多处淤青。11月6日上午,阿某某在亲戚陪同下向市妇联求助并报警,西城派出所向熊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阿某某认为熊某某的行为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遂依法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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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撑起“保护伞”
11月12日上午快下班时法院收到阿某某的申请,承办法官耐心接待,仔细询问,得知申请人已经向妇联救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司法局已经联动各部门提前介入,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同时派出所已经引导申请人做了伤情鉴定,各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了教育引导。结合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医院检查单据、图片等证据的审查,阿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决定当场立案受理,同时作出了禁止熊某某对阿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
因申请人阿某某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官说法释理以后,阿某某不愿意和好,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对子女抚养及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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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妇女权利保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外籍嫁入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村委会、妇联、派出所及工作单位等求助,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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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