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进口货物享惠申报指引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时申请享惠,应该按照《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以及《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申明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并提交原产地证明和其他单证。
对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需在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明类型”“原产地证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原产地证明对应商品项号”等栏目。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目
该栏目需要填报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代码。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请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原产地证明类型”栏目
该栏目选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该栏默认为空。
“原产地证明编号”栏目
该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小金额货物该栏填写“XJE00000”。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
填报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栏目
填报报关单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小金额货物在该栏填报本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
例1:凭编号为ABC12345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商品项对应原产地证书的第3项,则“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应填报为:
例2: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小金额货物,报关单商品项第4项的“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应填报为:
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通关无纸化”
进口人在申报端以电子方式上传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纸质文件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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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且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未按上述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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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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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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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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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如实填报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持有情况等直接运输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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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纸报关”
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对于出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填报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并提交原产地单证,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填报。
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发票、装箱单、合同;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
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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