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 | 远洋渔业欲免关税,双重资质不可缺一

文摘   2024-10-31 16:02   江苏  

褚天禾律师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家解读,权威分析。通过真实案件,进行专业总结,提出实用建议。

01

基本案情


A公司取得了农业部远洋渔业捕捞资格,从事远洋捕捞业务获取的水产资源在入境时可享受免税待遇。
A公司购买的“某某号”船曾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免税资格,但该资质于采购后不久过期。在此情况下,A公司使用该船在公海进行远洋鱿钓作业,并冒用A公司其他已获得免税资格的船只名义,将捕捞的鱿鱼免税报关入境。
办案机关认定A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图源网络)

02

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认可使用了资质过期的渔船,但认为其拥有合法从事远洋捕捞的资格,该船捕捞的水产品属于可享受免税的自捕水产品,且“某某号”船虽证件失效但实质符合远洋渔船的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具体而言,A公司认为,根据海关总署、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远洋捕捞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依据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仅需符合两方面要求:第一,具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第二,申报水产品属于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范围内的自捕水产品。
上述规定仅要求企业具有资格证书,并未提及船舶资格;而A公司从事远洋捕捞的地点和品种均在《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的范围内,符合免税要求,不应认定为走私。

但是,2013年农业部渔业局《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政策解释的复函》明确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运回的水产品必须是经农业部批准项目的远洋渔船自捕的产品”,也即使用经批准的远洋渔船也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案中,A公司使用的“某某号”船曾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免税资格,但在案发时,该渔船的免税指标已到期
根据上述规定,经该渔船的自捕水产品系普通货物,不享受税收政策优惠。A公司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采用冒用公司内已获得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其他渔船名义的手法,也反应出A公司知晓相关监管要求,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03

结 语

远洋渔业作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但企业开展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严守合规红线,严肃对待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远洋渔业项目年度审查,及时审查远洋渔业项目有效期,做到船舶、项目地相符,万不可存侥幸心理,避免行差踏错,触碰法网。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褚天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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