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 | 是药亦是毒,定性看用途

文摘   2024-11-14 16:09   江苏  

褚天禾律师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家解读,权威分析。通过真实案件,进行专业总结,提出实用建议。

01

基本案情


甲某患有相关精神疾病,起初因个人医疗需要,自境外卖家处购买某精神药品并邮寄入境。使用过程中,甲某发现该药物在市场上存在一定的需求,便大量从境外购买该药物,并通过网络销售。
办案机关认定涉案药物系毒品,并认定甲某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2

法律分析

本案存在两方面争议焦点。
其一,涉案药物是否构成毒品,如不构成毒品,则走私贩卖毒品更无从谈起。
其二,涉案药物是否系用于医疗目的。甲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甲某自用的涉案药物均系出于医疗目的购买进口;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药物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甲某明知交易方为吸、贩毒人员,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甲某系出于医疗目的而销售。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出于医疗目的贩卖麻精药品,仅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争议焦点一

涉案药品既属麻精药品,也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相关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且依据其依赖性和危害程度被分类管理。

涉案药品作为列明的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符合毒品的定义。

对于争议焦点二

| 对于甲某自用部分的药物
根据调查的结果,甲某的购买使用量已超过了治疗疾病的合理用药量,显然至少有部分系为满足瘾癖而购买、使用。
| 对于销售的部分
甲某通过网络大量贩卖涉案药物,销售对象既没有年龄、国籍的限制,也没有身份的限制,并未对买家进行必要的审核,对于售出的药品是否会被贩毒、吸毒人员使用,甲某具有概括的放任故意,不能被认定仅出于医疗目的而使用。
在此情况下,涉案药品客观上属于毒品,而甲某主观上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并造成了毒品脱离监管、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结果,依法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03

结 语

麻醉精神药品在医疗行业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杜冷丁、吗啡等,在医疗行业中被广泛运用。
然而,具有成瘾性的麻精药品同时也是毒品,一旦脱离管控则毒害不浅。如错误滥用麻精药品,以医疗之名掩盖走私、贩卖毒品之实,则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褚天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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