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印发,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时事   2025-01-07 14:02   北京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


《办法》对豁免初始保证金变动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了界定。


例如,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纳入同一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机构之间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等。


《办法》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体现交易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据悉,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初始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双方互相全额交换。


就此,《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10天计算初始保证金,在净额结算组合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新交易、终止现有交易或现有交易到期等情形,并在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发出保证金调拨通知,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营业日结束前完成保证金交换。


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仇兆燕

《中国银行保险报》编辑 韩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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