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询问)通知书

文摘   2024-11-01 07:03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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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住建部

调查(询问)通知书


         ( )城调(询)通字〔〕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关于  (案由)  的一案,本机关已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现通知你(单位)于     日到  (承办机构)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 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 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指南



调查(询问)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 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协助调查而使用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案由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


三、明确调查(询问)的时间。


四、列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时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


五、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六、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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