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幕信息的定义
(一)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具体包括: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八十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内幕信息公开的时间通常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法定渠道对外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敏感期包括了从形成到公开的各个环节。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四类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内部人员。指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员工,他们根据自身岗位职责接触并掌握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不同信息。例如,财务人员能够获取公司的财务数据,营销人员了解公司的市场营销策略与计划,科研人员知晓公司的科研项目进展,文秘人员则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内部的各类文件和会议记录等信息。
(2)公司外部人员。指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往来的外部相关方,他们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可能的内幕信息。例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及贷款银行等,这些人员由于其与公司日常运营的密切关系,可能会获取到有关公司运营状况的敏感信息。
三、内幕交易认定与处罚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即成为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二)内幕交易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1、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泄露内幕信息;
3、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三)监管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处罚措施如下:
1、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10倍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处以50至500万罚款;
(4)证券市场禁入;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刑事处罚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内幕交易的防控
(一)内幕信息的管理
1、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确保每一项重要事项都有明确的规范,制定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应明确信息管理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规范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方法,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并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此外,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信息管理,制定严密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管理没有漏洞和死角。
2、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的培训教育。上市公司应对所有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董事、高管以及接触内幕信息岗位的员工进行重点培训。这些培训应在员工上岗前进行全面的系统教育,并定期进行后续培训。通过案例教育,使员工深刻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理解相关法律和司法环境,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
3、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内幕信息的场合,上市公司应及时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以避免潜在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常见的涉及内幕信息的场合包括公司内部会议、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查、重大交易的讨论和执行、研发项目的关键进展、内部邮件和通知的传达、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及与媒体的交流等。
4、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义务。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档案的登记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及时报送信息。上市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二)严防非正式泄漏内幕信息
1、避免交流内幕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内幕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内幕信息。
2、严格控制非正式公告。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3、谨慎对待与分析师沟通。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内幕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内幕信息,应当拒绝回答。
4、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内幕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内幕信息的传闻时,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5、商业活动中的信息保密。在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内幕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三)内幕信息的披露
为实现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市公司的所有内幕信息都必须首先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公开披露过的公司选定媒体上正式披露。不得早于指定的媒体披露之前披露相关内幕信息,如不能先从公司官网、公众号或新闻报道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内幕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五、违规处罚案例
(一)涉及控股股东的内幕交易:富春股份(300299)
1、时间线梳理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因收购阿尔创项目,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停牌。2020年12月中旬,阿尔创的业绩下滑,估值过高。券商估计监管审核难以通过,因此向公司建议终止收购阿尔创项目。2020年12月17日,券商在微信群里发消息称经与上市公司沟通,收购标的项目暂停推进,公司计划于本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请大家保密。经董事长缪品章决策,公司控股股东“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八百七十万股。2020年12月29日又通过大宗交易卖出五十万股,卖出股数占“富春投资”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项目事项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2、证监会关于内幕交易的判断
富春投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是公司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3、处罚结果
对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并对缪品章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涉及公司员工的内幕交易:贵人鸟(603555)
1、时间线梳理
2023年3月初,大信会计师进驻贵人鸟进行2022年度审计工作。4月14日,大信会计师告知公司董秘,大信所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董秘告知了证券事务代表。张波系贵人鸟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证券事务代表将该信息告知了张波,4月24日,公司财务总监将内控否定意见的报告微信发给张波。4月25日,张波通过其好友徐唯麟账户清仓卖出“贵人鸟,卖出金额50万元。经计算,账户避免损金额23万元。4月27日,贵人鸟正式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和停牌公告。
2、青海局关于内幕交易的判断
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
张波、徐唯麟是大学同学,二人关系密切,经常保持联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通过微信多次联系。
“徐唯麟”证券账户持股时间较长,持续买入“贵人鸟”未卖出,此次卖出时间临近公司公告时间,交易时间敏感,交易意愿强烈,交易习惯明显异常。
3、处罚结果
对张波及其好友没收违法所得23万,并处罚50万元罚款。
本文作者:战略投行总部 吴昊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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