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老鼠仓”,罚!

财富   2024-12-14 00:02   江苏  
近日,广东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示了证券从业人员王某的“老鼠仓”违规行为。决定书显示,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违规持有、买卖证券,广东证监局对王某开出共计139.42万元的罚单。

事实上,年内证券基金行业已有多起“老鼠仓”被曝光、处罚。而预防、打击“老鼠仓”工作越发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关注。

券商从业人员涉“老鼠仓”

“老鼠仓”行为,是指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资决策、交易动向、资金变化等未公开信息,未依法严格履行保密、忠实义务,向第三人透露相关未公开信息,直接或变相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针对“老鼠仓”行为,监管部门紧盯不放。


广东证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80后”王某涉及两项违规行为,且违规行为贯穿两家券商:王某出生于1986年,涉案时间横跨两家券商。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立案时,王某任职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王某因职务便利获取“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王某违反规定,控制使用“熊某”万联证券账户,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54只,趋同交易金额2873.42万元,趋同交易盈利22.58万元。

此外,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和趋同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金额后,王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熊某”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熊某”万联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55亿元,卖出金额1.56亿元,盈利18.84万元。

广东证监局表示,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8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万元,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综上,广东证监局对王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1.42万元,并合计处以98万元的罚款。

年内已有多起“老鼠仓”被罚

年内证券基金行业已有多起“老鼠仓”行为被曝光。

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基金经理李某彦存在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的违法行为,四川证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合计罚没154.29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李某彦于2015年5月11日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自2020年10月和12月起,担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匠心臻选”和“信澳周期动力”的基金经理。李某彦在任期间,负责上述两只公募基金产品(以下统称为“信澳基金组”)的运作计划、实施、追踪、调整和投资指令的下达,并对所辖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知悉其所管理的信澳基金组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李某彦向张某程泄露了8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包括迈得医疗、金一文化、洛阳钼业、太钢不锈、圣龙股份、中触媒、润禾材料、拓尔思等股票。2023年8月31日,李某彦向张某程泄露了2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程从事相关交易;张某程趋同交易金额共计240.74万元,趋同交易盈利14.29万元。根据通报,李某彦与张某程关系密切,张某程知道李某彦公募基金经理身份。

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某彦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9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今年10月,上海证监局发布的罚单显示,趋同交易的当事人不是基金经理或研究员,而是一位“90后”的基金会计。罚单显示,毕某昱于2020年2月入职一家基金公司,任职基金会计。毕某昱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上海证监局没收毕某昱违法所得48.51万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罚没118万元。

8月20日,据上海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金经理张某指挥其配偶操作他人账户进行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处以1566.26万元罚款,并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基金机构需加强内控

近年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其预防、打击“老鼠仓”工作越发得到金融监管机构及司法机关的关注。法律法规方面一直严令禁止“老鼠仓”行为,且有多项相关处罚措施。

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一些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

分析人士表示,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趋同交易,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而且会对证券基金机构和投资者造成负面影响。

从业人员利用“老鼠仓”获利,也说明其所在券商、基金公司在内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存在不足,监管通过罚款给从业人员予以训诫及警示。各机构应对旗下员工开展持续的尽职尽责教育。

广大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杜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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