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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贸易结算量与实际量不相符、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数量等短斤少两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4‘铁拳’行动”,组织执法人员相关交易场所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2024年5月份以来,全系统依法查处了74起计量器具违法案件和短斤少两案件,现再次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9月,赣马镇某食品店在网络平台店铺销售水产品,其销售的冷冻虾仁产品在网页标注了“净含量 280g散装称重 包冰率 30%(含)-40%(不含)”等内容,同时,网页还标注了“虾仁按包计量每包500克”等内容。在直播间宣传上述虾仁产品为每包重量为500克,销售链接有两个,分别为79.8元/3包、155.8元/6包。该店购进同一批次虾仁产品434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已对外销售404袋,剩余30袋尚未对外销售,其中20袋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经检验,实际净含量与其网页标注的净含量不符,超出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允许的最大负偏差。剩余的10袋上述虾仁已作退货处理。
当事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的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赣榆区某加油站
使用未经检定合格加油机案
赣榆区某加油站于2024年7月20日从临沂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两台税控燃油加油机,生产厂家为佛山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厂编号分别为202304300、202304301,购买后当月安装并投入使用,截至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两台燃油加油机未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安装后未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加油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灌云县伊山镇某活禽经营部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10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灌云县伊山镇某活禽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门口摆放的用于活禽销售计量称重的电子秤具有改变计量值功能。灌云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1日将上述电子台秤委托灌云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此电子计价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
该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灌云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量器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9月11日,葛某以1.9元/斤的价格向连云港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散装大米。葛某使用携带的电子计价台秤称重的重量为1090斤。建材公司使用公司自有的台秤复秤后发现实际为900斤。因质疑葛某使用的电子计价台秤准确度存在问题而向灌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灌云县局检查发现该秤无铝封,无检定合格证。后经灌云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有透明塑料袋包裹的异物焊接在主板上,台秤的准确度被破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至灌云县局现场检查时,该笔大米交易的货款尚未交付。
葛某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台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葛某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不合格电子计价台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台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
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案
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24年10月11日晚,胡某在连云区宿城街道苹果园中核二三公司附近摆摊售卖水果,使用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无定期检定标识,无铅封。经执法人员现场分别用2000g、500g砝码较秤,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显示的称重结果分别为2100g、525g,而且500g的砝码在电子计价秤键盘上输入不同的按键下指令分别显示525g、550g、575g,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
胡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连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区某生鲜店
销售未标注净含量食品案
经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实,2024年7月起,连云区某生鲜店通过线上对外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龙虾尾),共计50kg,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包装中标注净含量,仅标注“净含量:计量称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连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2.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综合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