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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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小堰为大家带来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简介
2024年7月1日,川渝联合执法组对都江堰市某橡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移交了该厂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问题线索。2024年7月15日,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该厂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厂主要以废旧轮胎为原料,从事再生胶生产销售,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4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硫化氢、甲苯、二甲苯开展季度自行监测。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2024年10月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罚款42,500元。
案件启示
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执行国家的规定是企业理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企业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企业自身在拿到自行检测报告后也要仔细核对是否按照要求测全,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否则让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得不偿失。当然,处罚不是目的,执法部门会以服务企业、规范企业为出发点,监督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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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主办: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