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查人员如何对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处罚的合理性、证据规则等内容进行审查?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要注意审查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在特定案件审查中,应当关注拟处罚对象是否为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如有多个主体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应当区分各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分别予以处罚。例如,审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件时,应当确定该行政处罚对象为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审查违法排污案件时,应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排污单位以及其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审查自动监控管理类案件时,应当区分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责任。此外,还应当重点审查租赁关系、委托关系、雇佣关系、承包关系等关系下的违法主体认定。
此外,还要审查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持续时间等)、违法事实构成何种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
针对部分特殊案件,需注意重点审查特殊情节,例如在审查未批先建案件时,应当关注当事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审查危险废物案件时,应当关注违法所得以及处置费用;审查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
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证据规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一环,需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审核建议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中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审核应当注意电子数据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有原始储存介质,如若不是,提取或者打印过程是否真实反应原始信息;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有无增加、删除情况;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情况;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审核自动监测数据时,审查人员应当确认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已经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对通过现场监测获取的数据证据进行审核,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
调查取证是否合法
调查取证过程需要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合法、真实、有效。
审查人员要重点关注调查取证过程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检查过程是否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立案时间、证据保存等时间节点是否超期。
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重新调查。
此外,还应重点审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应当立足违法事实本身,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合法合理做好案件审查。
来源:中国环境
主办: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