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大家来到
咱们的“以案说法”栏目
今天
小堰为大家带来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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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暗访组对都江堰市某家俱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有工人在打磨区旁进行底漆刷漆作业,该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经查,都江堰市某家俱厂的工人明知刷底漆作业要在底漆房进行,为图方便,依然擅自决定在打磨区进行刷漆作业,该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02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2024年10月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5.35万元的罚款。
03
案件启示
在生产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企业经常因为疏于管理或者为了图方便,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得不偿失。处罚不是目的,只是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手段。我们将继续以服务企业、规范企业为出发点,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绿色发展,也希望广大企事业单位以此为戒,切莫心怀侥幸、知法违法。
下一期“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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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主办: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