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天地良心!”
“我真的没闯红灯!”
“那我也绿灯走的啊!”
“咋俩到底谁说谎?”
这样一起奇怪的事故
发生在济宁
孰是孰非
且看详情
济宁
2024年9月3日13时16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宁市汶上县九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路口绿灯通过路口时,与伊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这这这...
这不就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么
最开始我们也以为如此
但当事人矢口否认自己闯红灯
并且态度非常坚决
为此民警又调取了
电动自行车视角的监控视频
果不其然
伊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进入路口时也是绿灯
都是绿灯
这可怎么定责啊
法律有明确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那么这场事故中
到底谁具有优先通行权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不卖关子了
拿出小本子记下来
“灯头让灯尾”
也就是说在交叉路口
绿灯先亮方向的车辆
具有优先通行权
在这个案例中
虽然小型客车和电动自行车
进入路口时都是绿灯
但是电动自行车方向的绿灯先放行
小型客车方向后放行
因此小型客车
应该让电动自行车先行
事故责任认定
经事故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伊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车辆在通过路口时
一定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
观察是否有上一信号周期放行
但未完成通行的车辆
出现此情况,应让其先行通过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每一个细节疏忽
都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