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上加罪!男子醉驾闯红灯肇事逃逸终获刑

政务   2024-12-03 17:26   山东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话人尽皆知

而下面这位驾驶人

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闯红灯

连撞两车后竟选择了肇事逃逸

果不其然

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件警示

2024年7月17日,张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姚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荫子岗红绿灯道路处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时与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03由南向北行驶相撞后,与曲某停放在事故现场东侧门市前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刘某以及曲某的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事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

什么?

违反信号灯规定?

撞了车

不报警、不处理

竟然离!开!了!

民警立刻调取事故现场监控

最后,确认张某的行为

违法了以下条例



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车逃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事故原因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曲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处罚

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6个月以下拘役刑事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

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

驾驶人往往无法正常控制车辆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提醒广大驾驶人要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

筑牢法律底线思维,切勿心存侥幸酒驾上路

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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