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位,走位,进沟了......

政务   2024-12-14 15:38   山东  

从前交警进校园宣讲:

“一看二慢三通过”

“上路骑行自行车满12周岁”

“上路骑行电动自行车满16周岁”

现在交警进校园宣讲:

“翘头违法!”

“无证驾驶更违法!”


这“潇洒”的走位

这“帅气”的摆尾

这“水灵灵”的进沟

......

此时的执勤民警面部表情

大概是:

这到底发生了啥

和学校有啥关系

快来跟上我们的步伐




12月10日9时30分左右,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新城中队路面执勤警力接大队研判中心指令,一辆车牌号为鲁CD****2特斯拉牌小型新能源汽车顺高淄路由北向南行驶,驾驶员预警无证

中队路面执勤警力迅速到达高淄路新宇路口,进行设卡拦截,9时33分左右,该嫌疑车辆驶入新宇路口,执勤民警上前对其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该驾驶员突然向右侧变道加速前行,随后向后侧加速倒车,试图逃窜,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西侧绿化沟内,执勤民警迅速控制住驾驶员,将其带至中队进行询问。



经询问得知该车为租赁车辆

驾驶员孟某某瑞未满18周岁

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每个男孩都有一个汽车梦

每个男孩从小

都有自己的“梦中情车”

可是无证驾驶的代价

除了行政处罚外

还面临很多经济赔偿和损失


有人要问

那租车公司就美美隐身了么

 当然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

租车公司违法租借的行为

将交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罚


山东交警提醒您:

花开自有时 驾车需逢时

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切莫为了一时的刺激和虚荣

以身犯险 以身试法


山东交警
传播权威交管资讯,倡导文明交通理念,提供便民查询服务。\x0d\x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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