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案例学习丨子女去世的情况下,(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文摘   2024-12-31 08:55   内蒙古  


为了深入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知识,我们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民事判决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开设了案例学习专栏。下图展示了截至本公众号发布之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收录情况。

一、本案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二、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沙某某系丁某甲、丁某乙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某某的独生子丁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某甲、丁某乙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孙子,沙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


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四、法律分析

在亲子关系中,抚养权和探视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尽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这些权利仅限于父母享有,但鉴于父母对子女拥有监护的权利和责任,通常情况下,抚养权和探视权会被约定归父亲或母亲一方所有,而不会同时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然而,在孩子的亲生父母不幸遭遇意外时,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天然的直系血亲关系,法律并未禁止他们行使抚养权或探视权。因此,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权或探视权的诉讼,并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虽然现行法律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隔代探望具有现实必要性及正当可行性。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特别说明

本文第一至三部分援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而法律分析部分仅用于交流目的,反映的是作者个人的观点。请不要仅凭本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做出任何决定或采取任何行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负责。若您需要法律咨询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咨询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人士。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中法律分析的部分内容,请务必注明来源。



来源:民法典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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