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婚介服务”打折能否退费?

文摘   2024-12-23 08:45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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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婚介公司成为许多单身男女寻找另一半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婚介市场的蓬勃发展,婚介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以下是一则典型的婚介合同纠纷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35岁的企业高管,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无暇顾及个人感情生活。为了尽快找到合适的伴侣,他决定通过婚介公司来寻找。经过多方比较,张先生最终选择了一家在当地颇有名气的婚介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婚介服务合同,支付了高额的服务费。


合同中明确规定,婚介公司需为张先生提供至少20次的约会安排,并保证约会对象的基本条件符合张先生的要求。然而,在服务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婚介公司提供的约会对象大多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不符,甚至有些约会对象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


张先生多次向婚介公司反映问题,但公司方面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能及时解决问题。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然而,婚介公司却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退款条款为由,拒绝退还任何费用。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服务费。在法庭上,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履行情况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约会安排,存在明显违约行为。


这起婚介合同纠纷案例提醒大家,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并就服务内容和流程、服务期间、服务费金额、服务规范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明确之后再行签约。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遇到不可抗力时的处理方式,避免双方因对合同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一旦发现婚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与婚介公司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婚介服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中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关于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性规定。

一、中介合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婚介服务中,婚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向委托人(即寻求婚恋对象的当事人)提供婚恋信息、牵线搭桥等服务,委托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意味着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学历、职业、婚姻状况等,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二、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在婚介服务中,婚介公司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特定的婚恋对象或婚恋条件。


综上所述,婚介服务应当遵守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尊重委托人的婚姻自由。同时,委托人在接受婚介服务时也应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选择。



来源:民法典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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