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一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
澄迈县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澄迈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