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商铺被行政处罚,原因→
文摘
2024-11-07 19:30
海南
11月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涉及食品安全、侵权假冒、消费欺诈、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一、乐东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2023年11月12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有多人在乐东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用餐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情况。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乐东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住宿中心的一楼有厨房及餐厅,餐厅共摆放49张餐桌,在该厨房里发现装有食材以及调味料等。该住宿中心现场提供购进食品原料的微信记录及票据,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2日注册营业执照,采取包吃包住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截止到案发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至2023年9月共采购冷冻产品、猪肉、蔬菜、副食品等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28419.6元,未能查明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9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4年4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湿米粉生产车间内发现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以及空的食品添加剂袋子,其使用范围不包含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广州海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3箱(20袋/箱)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湿米粉并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434.1元,违法所得为543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2箱(20袋/箱)及9袋(1kg/袋)“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0.54341万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生产加工流水线中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均由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当事人已取得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知道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不允许添加“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主动添加“复配稳定剂03”的行为构成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陈某某上一年度(2023年)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为63049元。当事人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6.3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线索,2024年4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销售侵权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8日,王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微信昵称为“平升”的人购进一批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2023年9月9日,王某某将该批化妆品装入背包开始在三亚市大街小巷游走,向路人谎称均为正品并进行兜售。2023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等抓获,现场查扣一批100ml香奈儿摩登COCO小姐女士香水、100ml香奈儿粉邂逅香水、100ml香奈儿蔚蓝男士香水、15ml海蓝之谜眼霜、50ml海蓝之谜精华、60ml海蓝之谜面霜、150ml海蓝之谜精粹水、HR赫莲娜黑白面霜套装产品。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四、白沙牙叉六福吉祥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4年7月24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一只手镯内侧及配件标注“Cartier”字样,四条项链表面标注“BVLGARI”字样或“VCA”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品牌授权材料。经查,第18275018号注册商标“VCA”注册人为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第340247号注册商标“BVLGARI”注册人为宝格力股份有限公司,第7155424号注册商标“Cartier”注册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上述手镯、项链标注的字样与“Cartier”“BVLGARI”“VCA”注册商标相似,货值金额为46298元,且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5件商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镯及配件1只、项链4条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3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镇福桥路一处仓库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存放标示“澄迈福橙”字样的胶带54卷,标示“澄迈富硒”“FU-ORANGE”字样及图形的包装纸箱78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包装纸箱、胶带的进货来源及“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材料。经查,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胶带及纸箱,且不能提供推销人员的联系方式,当事人承认上述胶带及纸箱是将销售给福橙种植户打包橙子使用。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胶带及纸箱货值金额为2.7462万元。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侵权胶带54卷、包装纸箱7800个的行政处罚。六、海南仟众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根据群众电话投诉,2024年3月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国营西联农场北部湾大道西联豪庭小区的两台电梯出厂编号为1406K4265、F1712-0328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查,海南仟众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上述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对上述两台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七、三亚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案2024年1月16日,根据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采购了一台锅炉[撬装式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型号:YWS1.2-0.7/320/300-Y(Q)]用于生产,锅炉到厂后未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安装告知就开始安装,安装后也未对锅炉进行检验。2023年9月,当事人将未经检验的锅炉投入使用,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田独庄辉阳海鲜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消费者在该店购买海鲜的过程中,员工周某使用无提手的筐去皮后,再将装有海鲜且有提手的筐替换称重,共计替换了4个有提手的筐,经现场比对,有提手的筐比无提手的筐重0.075kg,共计多称了0.3KG,多收价款42.74元。经查当事人的店内监控视频,抽取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28日监控视频资料,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在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6日的七天时间内还存在8次以作弊方式造成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其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74元、处罚款50万元、停产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6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昌抱罗周培化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澳邦农丰复合肥料20-20-20+TE(50kg/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现场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经检验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肥料18包、处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0.9万元。2024年6月17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南吕祖峰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查,该商行待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82Z、TDR3170Z、TDR3105Z各2辆)车身外观与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整车样式明显不符,坐垫和车厢都有明显的改装痕迹,其中坐垫长60厘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山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