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管理费如何处理?

文摘   2024-11-01 07:1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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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为转包工程与转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和《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此后双方发生争议,转包人依据《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设备款、前期项目费用以及管理费,实际施工人则反诉请求确认《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转包人退还已经支付的管理费,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如何认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合同如果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内部承包合同与非法转包合同的区别在于施工责任主体及实际施工人是否隶属于承包单位。若合同实质为非法转包且涉及无资质个人,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但可就实际损失请求赔偿。

考虑到转包方实际上参与了工程的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设计等方面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而实际施工人也已支付了部分管理费,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转包方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并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基于案件事实,将实际施工人已支付的费用视为对转包方损失的补偿更为适宜,因而转包方无需向实际施工人退还该部分费用。
四川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路桥公司)与蒲某签订了《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将甘肃十天高速公路土建工程ST18标段转包给蒲某。为此,双方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蒲某并非某路桥公司的在册职工。
后因《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某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蒲某支付设备款、前期项目费用和管理费,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蒲某反诉请求确认《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某路桥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判决某路桥公司返还蒲某已缴纳的管理费1266500元。某路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某路桥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判决蒲某向某路桥公司支付5553500元,某化工公司在蒲某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问题。《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虽名为内部承包,但蒲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人事隶属关系,合同实质上为工程转包合同。由于蒲某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关于管理费问题。合同无效后,某路桥公司不能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但考虑到某路桥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参与了工程管理,并在工程质量、设计等方面承担了部分工作,蒲某已经实际支付了部分管理费,一、二审法院判令某路桥公司返还蒲某已支付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案事实,应予纠正。
最后,关于保证责任问题。某化工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在蒲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苏某云并非合同相对人,且某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蒲某所欠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苏某云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对蒲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最终认定该合同实质上是一份非法转包合同。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我们做一简单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法院如何区分内部承包与非法转包,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首先,法院在判断合同性质时,重点关注了蒲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由于蒲某并非某路桥公司的在册职工,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缺乏实际的工资发放、社保购买等证据支持,法院认定该劳动合同仅是为了掩盖非法转包行为的表象,而非真实的劳动关系。
其次,法院分析了《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的内容,发现合同中约定蒲某全面负责项目,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责任和风险,这与内部承包合同中通常由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的特点不符。因此,法院认定该合同实质上是蒲某独立承担工程风险的非法转包合同。
再者,法院考虑了某路桥公司在工程中的实际参与程度。由于某路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和投入,法院进一步确认了合同的非法转包性质。
最后,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明确了即使合同无效,某路桥公司仍可就其在工程管理中的实际投入和损失请求赔偿。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无效案件时,既重视合同效力的判断,也关注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平衡。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关系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合同的真实性质。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总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若实质上为工程转包合同,且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本案也强调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能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但可以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此外,本案还明确了保证人在主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四川某公司、蒲某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再256号,2023年12月13日]
转自: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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