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风起,贴秋膘
不知不觉“贴”过头了
面对减肥
不想苦了嘴,也不想累了腿
怎么办?
案情简介
小丽长期通过微信售卖某种减肥胶囊,单瓶40粒装的胶囊定价550元。小伟在微信上与小丽联系,表示想购买1瓶胶囊,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货款550元,小丽收款后发货。
几天后,小伟收到了货品并录制了开箱视频,联系小丽询问胶囊的食用方法,小丽回复说1天吃1粒。三天后,小伟又向小丽购买了4瓶同款减肥胶囊,付款2000元,小丽照旧发货。
小伟收货后便提起诉讼,认为小丽售卖的减肥胶囊没有中文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小丽退还购物款255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5500元。小丽则表示可以退款,但是小伟在第一次购买后,明知产品没有中文标识还继续购买,并以此为由要求十倍赔偿,明显是想通过索赔获利,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过程中,小伟拿出第二次购买的减肥胶囊,现场开箱确认产品的包装盒及内部瓶身上没有中文标识。对于购买用途,小伟表示第一次购买为自用,第二次购买小伟先表明为自用,后又解释为帮朋友代购。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却依然通过微信渠道对外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向小伟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小伟在第一次购买后即知晓小丽销售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本可以要求小丽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却在短时间内继续下单购买,且数量增加,明显超出正常的用量,可以认定小伟的第二次购买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综上,法院判决小丽退还小伟两次购买产品所付货款2550元,并以第一次交易价款550元为基数,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500元,小伟其他主张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惩戒不法经营者、震慑潜在违法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在民事诉讼中对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者处以惩罚性赔偿,支持购买者的赔偿主张,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但实践中,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获利的“知假买假”行为时有发生。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本案对“知假买假”者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与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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