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理后认为:
外墙渗水通常涉及墙体修建、装饰或门窗口与墙连接密封不严等建设工程质量瑕疵,该瑕疵在开发商建设房屋施工时已存在,因此外墙渗水的原因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承担维修责任的主体并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长期过程,且本案业主将漏水情况反映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尽到了通知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义务。故最终裁决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保修责任的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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