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欢迎我市消费者、经营者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我局将认真核查处置。
案例1
丽水市莲都区安杰玛美容院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主题为“美尚社交季·心动开盲盒暨198元全民预约竞抢网红神车活动”的促销活动。该活动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销售198元品牌品鉴卡(喜拼卡),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第三阶段直播抽奖。活动前当事人未明确公布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活动内容,也未明确公布第三阶段直播抽奖开奖条件(即需美享卡售出120张才开奖)、抽奖时间、奖品数量等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198元喜拼卡223张,2980元美享卡29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2
创曼通讯南昌市北京东路营业厅
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举行五一期间“幸运大转盘”有奖销售活动,顾客在该营业厅购1千元以上的手机可获得幸运大转盘抽奖一次,在此次有奖销售活动中,当事人只摆放了抽奖商品,并没有公示相关奖品的数量、奖品价格、中奖概率、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5万元罚款。
案例3
云南陆良仟福祥珠宝店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系某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店,经营的项目为某品牌的珠宝首饰。今年4月至5月,某珠宝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参与该活动并进行大量宣传,但宣传中并未对该活动的参与方式、奖项种类、数量或中奖率、奖金金额或奖品价值进行详细说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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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双反科 陈涤欣
编辑:齐佳钰
审核:刘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