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的条例。
Part.1 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涉及民用航空安全有更详细的管理条例,考虑到美兰机场属地管理的要求、公共安全等多种因素,本条例同步适用于美兰机场。
Part.2 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十三)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条例做出了更为细化、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且从事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满三年;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担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任职要求方面,民航规章有更为细化的要求。
Part.3 新增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本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学生开展实训、实习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安全实践条件,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超出青少年学生认知能力、身体承受能力和操控能力的危险性劳动。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
1.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明确责任不可转移。
2.将《安全生产法》中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范围扩大至“学生开展实训、实习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对“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监督”,“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的劳动”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3.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各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其他项目。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将“民用航空”纳入了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价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从业人员进入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前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机场作为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涉及业务点多面广,各单位要关注涉及公共安全的作业规章要求,做好风险识别。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识别及应急救援;
(四)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确保场所实际人数不超过核定的容量,超过核定容量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条例对机场应急配备和疏散通道等情况做了更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条例》,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读:针对近年来发生的系列电动车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如江苏南京雨花台区“2·23”电动车火灾等事故),各个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对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新增规定:净空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划定一定区域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等升空物体。
禁止在本经济特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新增规定: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其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
第五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预付医疗费用。
结语
近年来国内新能源、旅游新业态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出现,风险因素不断增加。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需求,对海南省民航业发展提出更加细化的要求,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强化源头治理。美兰机场将持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具体要求,保障机场平稳、安全、有序运行。
供稿单位: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办公室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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