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套代购”
做守法好公民!
为促进海南自贸港的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其中,离岛免税就是优惠政策之一。这虽然极大促进了海南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旅客真切享受到了离岛免税的政策福利,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开展“套代购”这一新型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本期合规小课堂就来科普一下关于“套代购”的法律风险,让我们共同拒绝套代购,坚守法律的红线!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代购
“代购”即利用自己本人的离岛免税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以达到牟利的目的。
套购
“套购”即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的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行为。
套代购
“套代购”行为实质是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二次销售以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
代购牟利
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属于“套代购”走私行为。
借用他人额度
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属于“套代购”走私行为。
组织代购
组织他人实施“套代购”属于违法行为。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偷税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套代购”走私情节严重的,比如个人走私偷逃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在此呼吁大家:
拒绝套代购 抵制诱惑
共筑诚信美好自贸港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单位丨风险控制部
编辑丨郑昕
校对丨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