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坚守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支持外贸企业“走出去”,助力外贸稳增长。
《办法》共九章70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强化条线管理,明确保险风险、信用风险等七大类风险内部管理要求。
二是完善内部控制。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建立独立、集中化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优化相应职能,引入履职回避、内控评价等制度,规定内部审计对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明确追责问责机制,压实内部管理责任。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支机构考核,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条线逐步建立垂直独立的考核制度,引导资源更好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
四是增强服务能力。在充分考虑出口信保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切实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风险、补损失、促融资、拓市场等作用,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符合世贸规则的贸易促进手段,在促进对外贸易、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出口信保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贸易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做好出口信保公司监管工作,督促公司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外贸促稳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