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管理办法》”)。
(冠名商)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规范外包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支付受理市场秩序,优化支付服务水平,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制定了《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要求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制定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服务范围、外包机构准入和退出的标准、流程及管理要求,外包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前,应当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外包机构,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与持牌机构之间关联关系,以及外包服务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
持牌机构应当通过协议明确禁止外包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核心业务;明确禁止外包机构转包、分包业务;明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外包机构采集、留存或泄露其服务对象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法律允许或授权的除外。
持牌机构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采购、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服务事项交由外包机构办理。
外包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持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禁止网上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冠名商)
此外,持牌机构被监管部门暂停或终止支付业务资质的,外包机构应依法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妥善处理与外包服务相关的争议、纠纷与投诉,保障外包服务有序恢复或退出,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持牌机构对外包管理不善或未有效落实本办法而导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协会将依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实施自律性惩戒,并视情况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持牌机构根据协会组织制定的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管理规范,按期完成对有关外包机构的评价工作,协会根据评价结果实施自律管理,并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持牌机构不得与其开展外包服务合作。已开展合作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序终止合作。
牌机构及有关外包机构合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协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接受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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