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李振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振春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振春,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70326****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龙家村1组
执行依据:(2023)辽032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实际到位金额的10%;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3、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被执行人:刘倩,(曾用名,刘欢),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900814****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大田村7组
执行依据:(2022)辽0321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海军与张宏宇、梁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月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月,女,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811205****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西区十里村4组
执行依据:(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梁月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法院实际控制或实际拘留的,对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实际到位金额的10%;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被执行人:王侠,女,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90320****;任合,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40728****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大台村5组
执行依据:(2017)辽03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被执行人:李迪,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880827****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胜利村8组
执行依据:(2022)辽03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立军与被执行人张彪、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彪、李海侠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彪,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51113****;李海侠,女,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20102****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杨树村5组
执行依据:(2018)辽032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二被执行人中一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5%的比例支付赏金;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安县工正喷绘社与杨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巍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巍,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41004****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镇北村2组191号
执行依据:(2024)辽032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巍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法院实际控制或实际拘留的,对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促进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奖励举报人执行款的20%;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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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悬赏公告,由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