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六)

文摘   2024-12-18 08:06   辽宁  


(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李振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振春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李振春,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70326****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龙家村1组

执行依据:(2023)辽032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实际到位金额的10%;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3、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254 15941240541
联系人:张法官

(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安县博绎家电维修服务商行与被执行人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倩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刘倩,(曾用名,刘欢),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900814****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大田村7组

执行依据:(2022)辽0321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 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2、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254 15941240541
联系人:张法官

(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海军与张宏宇、梁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月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梁月,女,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811205****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西区十里村4组

执行依据:(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梁月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法院实际控制或实际拘留的,对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实际到位金额的10%;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254 15941240541
联系人:张法官


(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占发与任合、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侠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王侠,女,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90320****;任合,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40728****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大台村5组

执行依据:(2017)辽03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二被执行人中一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促进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奖励举报人执行款的20%;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254 15941240541
联系人:张法官


(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李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迪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李迪,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880827****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胜利村8组

执行依据:(2022)辽03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339  17614205321
联系人:李法官

(六)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立军与被执行人张彪、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彪、李海侠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张彪,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51113****;李海侠,女,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20102****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杨树村5组

执行依据:(2018)辽032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二被执行人中一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5%的比例支付赏金;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339  17614205321
联系人:李法官

(七)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安县工正喷绘社与杨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巍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杨巍,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41004****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镇北村2组191号

执行依据:(2024)辽032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巍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法院实际控制或实际拘留的,对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促进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奖励举报人执行款的20%;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241  15942251744
联系人: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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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悬赏公告,由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台安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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