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崟,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42119820504****
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海浪乡松树村松树170#
执行依据:(2019)辽03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本院在执行路继忱、刘艳敏与葛忠文、葛忠飞、关英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忠文、葛忠飞、关英丽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葛忠文,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681225****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三岔村4组
执行依据:(2020)辽0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1、如有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葛忠文、葛忠飞、关英丽现住所线索,找到葛忠文、葛忠飞、关英丽,奖励举报人人民币600元整(找到一人2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讼诉解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江、张玉武、雷凤刚、李百成、吕朝强、于延伟、张德福与何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光辉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光辉,男,公民身份号码: 21102119761102****
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首山镇文化路27组11栋370150
执行依据:(2024)辽03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1、第一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法院实际控制或实际拘留的,对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促进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奖励举报人执行款的5%;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此案悬赏奖金由申请执行人李云江、张玉武、雷凤刚、李百成、吕朝强、于延伟、张德福七人共同承担。
4、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5、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宝丰与鞍山市利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鞍山市利扬置业有限公司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森,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0219721110****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光街21栋3单元6层39号
执行依据:(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1、第一个向法院提供李森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法院实际控制或实际拘留的,对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第一个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促进本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0元;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被执行人:刘忠兴,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0319820218****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539栋2单元2层16号
执行依据:(2020)辽03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本院在执行刘兴环与被执行人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龙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龙,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60703****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台东区杨树村6组
执行依据:(2012)鞍台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
1、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被执行人:左龙,男,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30228****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龙家村2组
执行依据:(2018)辽0321民初1171号、(2019)辽03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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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悬赏公告,由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