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五)

文摘   2024-12-02 19:05   辽宁  

  
  (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盘锦万佳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航宇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刘航宇,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980825****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东新村5组

执行依据:(2023)辽03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339 17614205321
联系人:李法官


    (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盘锦万佳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衡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衡志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孙衡志,男,公民身份号码: 21032119750806****

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富家镇头台村05组

执行依据:(2023)辽03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赏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339 17614205321
联系人:李法官
  
  (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忠志与被执行人刘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宾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刘宾,男,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91205****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梅家村5组

执行依据:(2024)辽0321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前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3、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254 15941240541
联系人:张法官
  
  (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德威与被执行人张长仁、张潇、台安县博泰有机肥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潇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行人:张潇,男,身份证号码:21032119870922****

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

执行依据:(2022)辽032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前

在此期间至案件执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本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比例支付赏金;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4、因举报线索及悬赏金的取得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 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举报电话:0412-4699254 15941240541
联系人: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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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悬赏公告,由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台安县人民法院
2024年 11 月28日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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