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苏仙公安刑侦大队接到群众李先生报警称:自己店内财物被盗了2000余元现金、两部手机。
民警通过现勘及调取店内监控发现,8月15日凌晨3时许,2名青年男子拉开玻璃门进入店内,将收银台的2000余元现金和两部手机盗走,随后离开现场。
办案民警梳理线索并经过研判,发现2名嫌疑人为了躲避警方的打击,已经逃窜至株洲炎陵县,并且还在途中进行了“变装”,刑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抓捕工作。
还未等抓捕民警赶到炎陵县,嫌疑人已经逃往到江西吉安,后又到达江西遂川县、湖南衡山县、长沙市等地,办案民警一路追踪,于8月20日22时许,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过蹲守,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红、朱某辰于长沙市某宾馆抓获归案。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周某红、朱某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交代了流窜郴州市内、汝城县、桂东县、株洲炎陵县等多地通过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行为。
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