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苏仙公安紧盯民生案件
坚持重拳出击、快侦快破
小案深挖、狠抓现行
全力维护辖区群众的财产安全
日前
破获系列超市槟榔、香烟被盗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警察同志,你们快来,我店里的槟榔被人偷了!”8月以来,苏仙公安接到多起群众报警,称自家商店遭窃,店内摆放的香烟和槟榔被人盗走。
案发后,苏仙公安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比对,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作案手法如出一辙,确定为同一伙人所为。
经不懈努力,对线索的逐一分析,办案民警最终锁定王某华、汤某华、欧某君等3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确定其3人行踪后,办案民警于8月底将正在网吧上网的王某华、汤某华、欧某君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华、汤某华、欧某君3人对8月以来驾驶电动车在资兴市、苏仙区飞天山镇等地盗窃多个商铺内的槟榔、香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嫌疑人交代,其3人无固定工作,又特别爱抽烟和吃槟榔,某日3人在回家路上,看到别人吃槟榔,便犯起槟榔瘾,但又苦于囊中羞涩,看四周无人便萌生了进商店偷窃的念头。偷盗一次得手后,便一直存有侥幸的心理,在商店内寻找机会偷香烟和槟榔。
目前,王某华、汤某华、欧某君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商铺店主要增强防盗意识,加强商铺的安全管理;
2.锁好门窗,可在店内安装报警器和监控;
3.不要将贵重物品和现金遗留在店铺内,以免被盗;
4.发现被盗后,应立即报警,寻求警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