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海原县政协副主席马天科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马天科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21年,马天科在担任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海原县民政局局长、海原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于2014年8月至2023年6月,先后多次非法收受23家单位及个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9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天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马天科犯罪情节及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天科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目前已生效。
来源:中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