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活安全
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家门上安装了
摄像头或使用可视门铃进行监控
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
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案情简介
陆某与汪某是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陆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户门。汪某认为,陆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汪某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影响了汪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中造成安全隐患。故将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陆某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且摄像头未对着汪某家,不构成侵犯汪某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在入户门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应否拆除摄像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陆某在入户门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拍摄范围可覆盖汪某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汪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汪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陆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汪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对汪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陆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汪某要求陆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陆某履行了拆除义务,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