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中华苏维埃时期民主选举的实践探索

文摘   2024-09-14 18:49   江西  


赵力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矢志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选举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华苏维埃时期。

1930年至1934年间,我们党领导苏区人民开展了三次声势浩大的民主选举运动。第一次是1930年9月起,根据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规定,湘鄂赣、赣西南、赣东北、闽粤、鄂西湘西、鄂豫皖、湘南、广西、琼崖等9个特区选举产生了600多名参加“一苏大会”的代表;第二次是1931年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不久,各级地方苏维埃政权进行了全部或部分改选,吸引广大工农群众参加城乡代表会议和地方苏维埃政府工作;第三次是1933年6月起,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召集第二次全苏大会的决议》,各级苏维埃逐级选举产生了700多名参加“二苏大会”的代表。三次民主选举运动既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了组织准备,又巩固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积累了比较成熟的民主选举经验。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一苏大会”召开90周年,也是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之年,探寻中华苏维埃时期选举制度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追寻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渊源,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健全完善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一、中华苏维埃时期的选举实践,是中国共产党推动马克思选举思想中国化的最初探索

在马克思生活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相继出现不同性质和内容的选举运动。马克思结合欧洲各国选举实践,在深刻揭露资本主义选举制度虚伪本质的基础上,深入思考如何通过选举实现无产阶级的利益,“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在创建中央苏区的探索实践中,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选举思想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结合起来,对苏维埃选举制度进行了艰辛的理论探索,取得了重要思想成果,有力指导了中华苏维埃时期民主选举的创始运行。

(一)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苏维埃选举的首要政治原则。中华苏维埃时期三次声势浩大的民主选举运动,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1930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在上海秘密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成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有关筹备工作。随后,“中准会”围绕“一苏大会”选举工作制定了相关选举条例,颁布了一系列训令,有力指导了“一苏大会”选举工作的开展。193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苏区中央局作出《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强调“在苏大会的选举运动中及其准备工作中,党应当成为有力的领导者,党应当督促政府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所颁布之通令与选举条例”。在“一苏大会”召开前,毛泽东同志要求严格按照党组织事先讨论通过的方案,确定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内容和议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选举活动。坚持党的领导作为苏维埃选举理论的根本政治原则,为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

(二)坚持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苏维埃选举的根本工作导向。为使工农兵群众真正掌握自己的政权,中共“六大”关于《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特别提出:“苏维埃的组织应站在劳动群众直接选举的基础上并保证产业工人的领导作用。”苏维埃选举法也明确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同时,各级苏维埃政府向选民作工作报告的制度在实践中也逐步推广、完善,毛泽东同志在《今年的选举》一文中特别指出:“关于市苏乡苏向选民作工作报告,中央内务部已拟了一个大纲,区苏要指导乡苏照着大纲到各村去召集群众大会作报告⋯⋯因为实行向群众作报告,能使政府的工作在群众中得到检验的机会,能使选民的选举热忱到更高程度。”中华苏维埃时期关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深刻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对我们党领导下选举制度的演变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坚持把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苏维埃选举的重要法治保障。早在中华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注重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苏维埃民主选举。在筹备“一苏大会”的过程中,“中准会”制定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暂行条例》,指导“一苏大会”依法开展选举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先后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以及各类训令、决议等一系列选举制度相关法令,为苏维埃时期有序开展选举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十分注重对选举工作执行法令情况的监督检查。1932年12月,毛泽东同志签发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关于各级选举运动的检查》对1932年9月启动的各级政府改选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决议指出,“在选举时,不仅依照选举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应当以检查工作,特别是对于一切法令与工农群众利益保障的检查来发动群众批评过去代表和政府的工作,反对官僚主义,认真推选自己要选举的代表”。1933年8月,毛泽东同志签发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号训令指出,“各级政府必须依照本训令的全部指示及《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规定,切实进行这次选举”。苏维埃选举制度关于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为中华苏维埃时期依法开展选举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中华苏维埃时期的选举实践,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掌握自身命运的伟大觉醒

从清朝末期到民国初期,旧中国当权派先后组织了“资政院”“国会”“参议院”等代议机关选举,但无一例外都沦为封建贵族、军阀和旧式官僚等反动势力争权夺利的政治表演,广大劳苦群众的政治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我们党在中华苏维埃时期领导人民进行的选举运动,使得工人、农民、士兵成为各级苏维埃政权的“代表”“委员”甚至主席团“主席”,参与苏维埃政权管理,极大激发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并由此带来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正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对外宣言所宣告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它是中国工农兵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政权”。

(一)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选举法律制度。随着我们党创建的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蓬勃发展,中华苏维埃选举法律制度也逐步形成和完善。1930年9月12日,“中准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反动统治区域选举法公函》等选举文件,详细规定了苏维埃区域民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苏维埃的选举程序及苏维埃代表的当选标准,红军的选举程序及苏维埃代表的当选标准,基本(市乡)选举的承认、取消及代表之召回,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职责等等,确保各级苏维埃区域选出的代表能够符合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确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权性质。随后,“一苏大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先后制定出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等选举法律,在建立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与民主选举制度、选民年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选举的组织机关、选举程序和选举原则等方面进行明确,构建起苏维埃选举制度的结构体系,为推进苏维埃民主选举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

(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选举组织体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前,选举的组织机关为“中准会”和地方各级准备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各级准备委员会解散,选举的组织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形成了完备的选举组织体系。其中,选举委员会分为市选举委员会和区选举委员会,市选举委员会管理全市的选举工作,委员7人至11人;区选举委员会管理全区各乡的选举工作,委员9人至13人。选举委员会由苏维埃政府及各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其委员须由市苏维埃或区执行委员会在主席团会议上通过,送县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审查批准;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当地居民,特殊情况下可由上级苏维埃政府委派外地人员。选举委员会职责是:管理选举的宣传、选民的登记、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名单的准备、选举大会的召集等与选举有关的事项,选举完毕即撤销。为确保监督选举委员会依法正确履职,各级政府内务部设指导选举的常设机构选举指导科,管理苏维埃的选举工作,监督选举法的正确执行,收集和统计选举工作的材料,解决选举中发生的问题。此外,红军的选举工作,由各部队团政治处或独立营政治委员或连政治指导员,指定3人至5人组织选举委员会进行。

(三)积累了较为成熟的选举实践经验。在逐级选举乡、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代表和苏维埃政府基础上,我们党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转变思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是从选举程序看。苏维埃选举工作严格按照选举动员、划定选举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推荐并公布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等步骤进行,充分保障了工农群众行使选举权,这与当前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包含的选举动员、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正式选举等步骤大致相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初,选区划分较大。“二苏大会”前的选举,特别注意缩小了选区,工人以生产单位召开选举大会,农民以村庄为单位召开选举大会,城市划分街道选举;选举前须实行选民登记,选民和被剥夺选举权者的名单,由当地苏维埃政府在选举前5日予以公布;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收集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后公布候选人名单,并确定选举大会的召开时间,群众可以在候选人姓名后面写上评议意见,毛泽东同志在才溪乡调查时发现,在1933年的“乡苏”代表选举中,下才溪乡把160多位候选人名单张贴出来,让群众进行评议,其中有一人名下注着“官僚”二字,有20多人受到了“墙报”批评,通过发动群众监督,对把好代表“入口关”发挥了重要作用;选举大会必须有该地选民总数的半数以上到会才能召开,若不足法定人数,选举委员会须宣告延期,择期重新召开,重新召开的选举大会无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开会,选举出应产生的代表人数。选举时,选民按名单逐一提出,逐一讨论,逐一表决,如果某候选人为多数选民所反对,就立即撤销原提议,另提候选人,或由群众提出候选人。选举大会的记录、到会登记表及有关选举的一切文件,由选举委员会转送市苏维埃或区执行委员会存档,以备审查。

二是从选举原则看。为最大限度体现工农民主专政,中华苏维埃时期的选举坚持普遍平等与非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普遍平等与非普遍平等相结合,就是根据宪法大纲和有关选举法令规定,居住在中华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年满十六岁的公民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别是为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33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局指示各级党部,要求积极发动广大妇女参加选举,各级苏维埃代表中妇女必须占25%以上。在当年兴国县的选举中,妇女代表占当选代表的30%以上,全县有20多个妇女当选为乡苏主席。同时,对公民按照成分、职业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区别对待,比如剥夺了富农、资本家、反动分子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区分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居民选举代表的比例。坚持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就是乡、村、市区、独立镇等基层直接选举产生苏维埃代表,区、县、省、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则由下一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这与当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基本一致。

三是从选举纪律看。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民主选举注重全过程、全链条监督,把选民监督选举与监督当选代表有效结合起来,确保选举纪律风清气正。在监督选举方面,选民对违法的选举,都可向市苏维埃或区执行委员会控告,市苏维埃或区执行委员会接到控告时,须即予以审查,如本级不能解决,可逐级上诉,中央执行委员会为选举上诉的终审机关。在监督当选代表方面,选民对代表有监督和罢免权,市苏维埃或乡苏维埃的代表如不执行自己的职务,违背选民的付托,或有犯罪行为,市苏维埃或乡苏维埃经过全体代表会议得开除之;选举该代表的选民,也有随时召回该代表之权,并得另行选举之。这些情形,须报上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审查。比如,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不少选民反映福建上杭县通贤达乡两位候选人的问题,一位党支部书记曾在查田运动中把十三担好田换给自己,另一位乡苏主席曾因募捐收入未公布清单且账目不清,两人受到了严肃批评,并取消候选人资格,可见当时选举纪律十分严明。

(四)选举了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1930年2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召集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宣言明确,“中央特号召全国各级党部尤其是农村地方党部在群众中公开宣传今年五一节将开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以联系全国苏维埃区域与红军,以统一中国革命的指导与行动”。1931年11月7日至20日,来自各革命根据地、各红军、各革命团体、国民党统治区域和青年学生的600多名代表,在江西瑞金参加了举世瞩目的“一苏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全新国家政权,标志着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已经发展成为国家形态。1933年6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召集第二次全苏大会的决议》。经过半年多的各级苏维埃选举,1934年1月21日至2月1日,700多名全国苏维埃代表集中于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进一步巩固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一苏大会”“二苏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一苏大会”后,中央人民委员会设9部1局,即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二苏大会”后,人民委员会设11部1局,增设粮食人民委员部和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将原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为工农检查委员会,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省、县、区等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参照中央设立相关部门。“全苏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省、县、区、市、乡各级苏维埃政权机关,为苏维埃政权的地方组织,称地方苏维埃。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全省最高政权机关,省苏执行委员会由其选举产生,为闭会期间全省最高政权机关。县(区)、乡(市)各级苏维埃建制与省苏相仿。从筹备召开“一苏大会”到1934年“二苏大会”胜利闭幕期间,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苏维埃选举运动,最大限度调动了广大苏区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各级苏维埃政权的创建,极大推动了中国人民通过选举改变自身命运的伟大觉醒。

三、中华苏维埃时期的选举实践,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具有深刻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革命根据地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历史和近代中国革命斗争历史非常重要的一页,是一部丰富生动的教科书,广大干部和党员应该不断从中得到教益,受到启迪,获得力量。中华苏维埃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民主选举实践,不仅有力夯实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扩大红军的基础,同时也为陕甘宁边区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选举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重要借鉴,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积淀了深沉的历史意蕴,提供了深刻的历史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华苏维埃时期民主选举的政治原则,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根本遵循。回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发展历程,构建中华苏维埃理论、开展苏维埃运动、组织苏维埃选举、进行苏维埃政权建设、凝聚苏维埃精神,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逐步实现和发展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才能真正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这深刻启示我们: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必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贯穿选举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党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焕发出更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华苏维埃时期民主选举的核心要义,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力量源泉。中国共产党建立苏维埃民主选举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劳苦大众能够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苏维埃最宽泛的民主首先表现于自己的选举。苏维埃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女子的权利与男子同等。工农劳苦大众对这样的权利的取得,乃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历史实践充分证明,中华苏维埃选举制度作为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源头和雏形,在革命战争血与火的洗礼中焕发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熠熠光辉,有力维护了工农劳苦大众的根本利益。这深刻启示我们: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三)严格依法办事,是中华苏维埃时期民主选举的宝贵经验,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法治保障。从制定出台一系列苏维埃选举法律制度,到依法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苏维埃民主选举运动,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今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律制度和工作实践,都能从中华苏维埃时期找到源头。历史实践充分证明,完善民主选举法律制度,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是确保选举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这深刻启示我们: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选举程序,使每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换届选举程序合法、结果有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四)严肃选举纪律,是中华苏维埃时期民主选举的重要特征,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客观要求。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民主选举从选民资格甄别、选举程序规范、选举违法控告,以及选举上诉、代表罢免等环节,实现了对选举的全链条监督,有力保障了苏维埃选举的顺利进行。自此,无论是陕甘宁边区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选举中,我们党领导推进的民主选举,都始终对违反选举纪律问题保持“零容忍”态度,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举风清气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保持惩治换届选举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推动形成“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历史实践充分证明,换届选举纪律就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仅直接关系换届选举质量,更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政治生态的感受、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验、对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信心,决不能麻痹大意,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这深刻启示我们: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必须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预防、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绝不让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绝不让铤而走险者侥幸得逞,绝不让触犯法纪者逃脱惩处,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回望中华苏维埃时期民主选举的实践探索,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执着坚守,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实际,能够汇聚最广大人民意愿的民主选举制度安排,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巨大飞跃。踏上新征程,奋进新时代,我们要不断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确保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作者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编辑:明   爽

校对:刘金山

编审:伍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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