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45载峥嵘岁月间,地方人大常委会由此诞生

文摘   2024-10-11 17:20   江西  


在新中国人大制度建设的史册上,1979年7月1日,绝对是一个值得浓墨重彩记录的日子。那一天,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同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之后全省各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相继成立。


早在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同时设立。对于是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刘少奇同志对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的原因曾作过说明。他说,全国人大工作的繁重,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大所能够相比的,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且越是下级的人大,因为地区越小,就越容易召集会议,所以地方各级人大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再设立常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大常务机关的职权。如果另外设立人大的常务机关,反而使机构重叠,造成不便。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1978年。神州大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的号角声中,正阔步迈向改革开放的新征程。为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提出县以上设人大常委会、给地方人大一定的立法权这两个问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再次被提到了议程中来。



1979年5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同志专门向中央写了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否决定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和设常务委员会的报告。报告中对此问题有三个方案:(1)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2)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同时,也牵连到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文问题,还可能引出地方各级人代会是否设立常委会的问题,这次人大会议是否提出这个法案,也值得考虑。(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的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中央领导同志审阅了这个报告,邓小平同志作出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邓小平对彭真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个重大改革。”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七部法律。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能够作好准备工作,也可以在1979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至此,从1954年至1979年,历经25年的地方人大设立常设机构问题,终于一锤定音。



来源:江西人大

编辑:明   爽

校对:刘金山

编审:伍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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