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摘   2025-02-01 06:30   山东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司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从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任的兼职从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渠道广、领域宽、人员优的原则进行,注重从监督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层面,吸收一定比例的企业负责人、工商企业从业者、社会基层工作者进入社会监督员队伍。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能够保证从事社会监督工作的工作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三)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行贿受贿处分档案记录的;

(四)有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记录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聘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向社会发布公告,合理确定拟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数量、方式及聘任流程。

(二)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单位等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拟任社会监督员人选;

通过邀请方式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拟任社会监督员人选。

(三)对拟确定为社会监督员的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作出社会监督员聘任决定,颁发证书,发放工作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聘任名单。

第八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工作证件式样,制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并进行统一管理。

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携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配发的社会监督员证件,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问题线索;

(三)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出意见建议;

(四)可以参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评议、监督等活动;

(五)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在监督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不得干扰、影响被监督对象正常工作以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捏造虚假信息,不得撰写虚假报告,不得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与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监督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者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社会监督员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反馈工作按照以下流程:

(一)社会监督员对发现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向应急管部门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根据职责分工,交由有关内设机构办理,明确办理期限;

(三)有关内设机构收到社会监督员建议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社会监督员沟通并办理建议事项,办结后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社会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必需经费。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任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培训相关业务知识,通报行政执法情况,评选监督优秀案例,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解聘:

(一)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反规定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参加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刁难企业、吃拿卡要,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转借应急管理社会监督员证件或者将应急管理社会监督员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六)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社会监督员在实施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行投诉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青应急〔2024〕200号 《青海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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