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这10项标准中涉及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的条文将废止!

文摘   2025-02-03 08:25   山东  

这10项标准中涉及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的条文将停止执行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2024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该标准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其第4.2.3条规定,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设置位置应满足“其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倍烟道直径,其下游距离上述部件≥2倍烟道直径”。

在这之前,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一般都按照“前6后3”的的原则进行设置。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则至少应满足“前1.5后1.5”的要求。在该标准中,将其修改为“前4后2”,并规定了对无法满足“前4后2”要求的,应按照该标准第4.2.4条要求执行。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468-91(3.4、3.5条款)、GB/T 16157-1996(4.2.1~4.2.3条款)、HJ 75-2017(7.1.1、7.1.2.1~7.1.2.4条款)、HJ 91.1-2019(5.1条款)、HJ 353-2019(5.1、5.2条款)、HJ/T 373-2007(4.4.3前三段、5.4.2条款)、HJ/T 397-2007(5.1、5.2.1条款)、HJ 836-2017(7.1条款)、HJ 916-2017(5.3.2、5.3.3条款)、HJ/T 92-2002(5条款)等标准规范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上述标准条款涉及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要求部分内容按照该标准规定执行。该标准实施之日前,可按照上述标准及该标准规定执行

以下为上述标准中涉及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的具体条文内容摘录。(注:文章引用的标准条文均来源于正式出版的标准版本

1、GB 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3.4、3.5条款)

2、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4.2.1~4.2.3条款)

3、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7.1.1、7.1.2.1~7.1.2.4条款)

4、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5.1条款)

5、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5.1、5.2条款)

6、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4.4.3前三段、5.4.2条款)

7、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5.1、5.2.1条款)

8、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7.1条款)

9、HJ 916-2017《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5.3.2、5.3.3条款)

10、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5条款)

HJ 1405-2024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接近两年(2024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新建项目排放口监测点位可按照该标准要求进行设置;对于现有项目,如果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符合该标准要求,需要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来源:独立环保人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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