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

文摘   2025-02-02 05:55   山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管理职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级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和《山西省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矿山安全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坚持“严、紧、深、细、实”,坚持“五不为过、五个必须”,知责担责、履职尽责,确保职责清单落地见效。

二、强化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紧紧围绕清单内的职责事项,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着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矿山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

三、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畅通沟通会商、情况通报等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强化矿山安全领域相关制度政策的有机衔接,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形成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

四、提升矿山安全管理质效。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健全风险化解机制,严把安全准入关口,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坚决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切实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五、实行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本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部门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的通知.pdf



山西出台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导反馈意见和省委工作要求,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省政府制定出台《山西省省级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山西省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责清单》(以下简称《职责清单》),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助力提升监管效能。 

《职责清单》明确了矿山安全管理的职责以及职责部门,并标明职责划分的依据,其中,煤矿部分包含48项职责,涉及16个部门(单位);非煤矿山部分包含45项职责,涉及18个部门(单位)。 
《职责清单》煤矿部分主要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矿区总体规划审查、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等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省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实施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监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健、市场监管、文物、林草、气象、能监办等部门分别负责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许可、劳动用工、建设用地和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生态环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和资质核准、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职业卫生、矿井地面特种设备、文物保护、占用林地审核、雷电灾害防御、电力供应管理等方面的煤矿安全管理。 
《职责清单》非煤矿山部分主要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含黄金选矿)开发项目核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省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实施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地面消防安全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全省独立选矿厂;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健、市场监管、文物、林草、气象、能监办等部门负责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 
省安委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职责清单》是山西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针对之前矿山安全管理中民爆物品、消防、选矿厂、尾矿库等方面存在的职责交叉、边界模糊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厘清了各部门权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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