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编号DYCR-2025-0310001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东应急发〔2025〕1号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局(部),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东营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自2025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 1 月10日
附注:
一、本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近三年未发生人员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本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是指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三、对于清单中首次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一个自然年内再次发现同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四、本清单中“适用情形”涉及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东营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文字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我市各级应急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东营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认定“轻微”,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既要做到依法履职,又要依法“免罚”,实现“不枉不纵”。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往往会面临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是否应当“免罚”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敢免罚和“滥权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清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三部分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有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事项14项(其中隐患排查类2项,应急管理类6项,档案管理类2项,警示标志类1项,中介机构类1项,培训教育类1项,现场管理类1项)。主要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执法清单的事项,明确区分了14项处罚事项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部分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咨询电话:东营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0546-83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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