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多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王某夫妻二人从事布匹零售工作。2024年1月,二人参加某地区展销会期间,将存放布匹的箱式货车停放在展销会场外的停车场。某日晚搬运布匹过程中,未将厢式货车的门完全关闭,李某等五人在该停车场燃放烟花离开后,烟花喷射出的火星将货车内布匹点燃,导致货车着火。王某夫妻二人发现车辆着火后,随即进行扑救并报警,消防救援人员确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王某夫妻二人与李某等五人就赔偿事宜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五人及某批发市场赔偿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夫妻二人被烧毁或损毁的布匹损失金额为2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等五人燃放烟花的行为与案涉车辆失火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批发市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补充责任),王某夫妻二人未完全关闭车门存在疏忽且在火灾扑灭后对未被烧毁的部分货物未及时处理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情形,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判决李某等五人承担70%赔偿责任,王某夫妻二人自行承担30%责任。王某夫妻二人不服判决结果,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认真梳理各方当事人矛盾焦点。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分歧较大,若简单一判了之,各方矛盾仍有激化的可能。“我们是受害方,着火是他们放烟花造成的,加之停车场内无人看管致使财产受损”“他们装卸货时车门未关,也有责任”“车内物品并未完全报废,他们没有及处理,才导致损失扩大”“停车场是自动抬杆收费,火灾发生在晚上9点多,经营者不在现场,无法制止”......当事人各执己见,不肯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