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夫妻被执行完毕的陈年旧案再次执行,生活受到极大干扰,霖澳律师介入提起执行异议,最终解除限制措施,助两人重回生活正轨

民生   2024-11-28 16:56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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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2011年,小美和阿伟夫妻二人的未成年子女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后法院判定由小美和阿伟赔偿对方33万多元,但两人当时并无足够的财产赔偿对方,于是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2024年,双方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履行完毕

原本案件到此本应终结,但几月过后,小美和阿伟却收到一份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两人还应当支付10万元,并且法院对两人已实行了执行措施,冻结了两人的财产账户等。小美和阿伟对此感到十分疑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两人找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最终委托侯辉律师为代理人。


侯辉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与当事人和法院沟通,了解到所谓的10万元是当年因两人无法支付对方全部赔偿金额,对方向法院申请了1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但小美和阿伟在与对方执行和解时并不清楚10万元的存在。如今执行和解完毕后,两口子却又莫名其妙的成为了被执行人。


侯律师了解案情后也觉得颇为奇怪,于是当即便对恢复执行程序提起了执行异议,后法院举行了听证会,侯律师在听证时惊奇发现,原来此次执行并不是原案原告主动提起,而是法院借用他们的名义提起的


在听证会举行到一半时,侯辉律师顿感不妙,形式上我方的对手是原案原告,但实际上我方的对手却是执行法院,法院为了回笼司法救助基金,便想出了借用原案原告的名义恢复了对小美和阿伟的执行。并且,这10万元最后也不是进到原案原告的口袋,而是回笼到司法救助基金账户中


于是第一次听证的结果不言而喻,实际上的对手却是裁判,这次执行异议的诉求不出意外地被驳回。了解到真实情况后,侯律师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便向中院法院提起了复议,指明本次恢复执行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不合法,执行是基层法院借用原案原告的名义提起,且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不能恢复执行。


至于司法救助金,根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第一款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度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法院如果想回笼司法救助金,也应当向原案原告扣除,而非是向我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中院法院在受理复议申请后,认为我方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充分。于是裁定撤销原法院对小美和阿伟的恢复执行裁定,并解除对二人的执行措施。


最终,侯律师助两人成功维权,夫妻二人的生活恢复如初。

办案心得
侯辉律师:“在接手案件时便觉得案情有些蹊跷,这明显不是一般的执行案件,但还是按照正常程序向基层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后在听证中才发现本案的实质是公权力与公民私权的对抗,我们的对手实际上是基层法院,由于基层法院同时也是裁判者,所以第一次救济的结果注定不会有好的结果,于是我方向中院提起了复议,中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请求,我想中院的法官看到本案心情也是颇为复杂。还是那句话,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才是法治的基石。”




案件承办人


侯辉
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人损、不良资产处理

同行评价:侯律师从业以来,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思路备受当事人的好评,面对复杂的案件侯律师可以快速厘清办案思路,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件突破口。对于当事人,侯律师总是耐心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的诉求,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编辑:唐希
供稿:邓薇
审核: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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