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
轮车综合管理的通告》
通告将于今日
正式实施
请广大市民
遵照通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24〕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遂府办函〔2024〕50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超标电动二(三)轮车”是指因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CCC认证等情形,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或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曾经纳入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获得过CCC认证,但因公告目录过期、非法改拼装等原因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超标电动四轮车”是指除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汽车外,标称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以及所谓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对违法生产、销售、改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经信、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标电动二(三)轮车的使用管理
(一)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进行临时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临时备案标识。凡未取得非机动车号牌(绿牌)或机动车号牌(黄牌、蓝牌)的电动二(三)轮车(包括临时备案前已取得白底红字、白底蓝字及其他各类型超标电动车号牌的),均在临时备案范围,需进行临时备案并安装临时备案标识。
(二)超标电动二(三)轮车所有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备案时须交验车辆,出具身份证及车辆购车发票、合格证等资料。车辆购车发票、合格证等资料缺失的,须本人现场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备案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设定使用过渡期,过渡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过渡期内,已取得并悬挂临时备案标识牌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禁止上道路通行。过渡期结束后,超标电动二(三)轮车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过渡期内,设计最高时速≤25km/h,额定功率总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轮中心距≤1.25m、宽≤0.45m、高≤1.1m的超标电动车二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参照非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参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有机动车驾驶证、有交强险、戴头盔,安全行驶。
四、超标电动四轮车不在临时备案登记范围内,不设置过渡期,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乱停乱放,违法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禁止所有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含地下车库)”、“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31日
具体临时备案
时间、地点、所需资料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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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平安射洪
编 辑:许竣钦
责 编:黄 志 许竣钦
监 制:龚 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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