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文门打架的谢某某,遭起!

民生   2024-11-22 10:39   四川  


矛盾的起因
往往只是鸡毛蒜皮的小事
心想不给对方一点教训
怎么彰显我的“英雄本色”呢?
但是结果无非只有两个
打赢去坐牢
打输去住院
11月21日,太和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弘文门外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经查,谢某某驾驶三轮车与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红专路与伯玉路交叉路口会车时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谢某某对胡某某进行殴打,致胡某某轻微伤。

▲网传视频截图

在调查过程中,双方主动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胡某某对谢某某表示谅解。综合案件调查情况以及双方协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射洪市公安局依法对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

▲谢某某送拘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拳头之下没有赢家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时

无论哪方占理

都应保持理性、克制的心态

射洪公安将

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零容忍!





来   源:平安射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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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黄   志  许竣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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